通知原文
一、資金支持、獎勵范圍
(一)《促進辦法》支持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獲得或發(fā)生的滿足申報條件的申報事項:
(二)申報單位應對照《促進辦法》要求。從申報事項中自行選擇確定作為申報主體的事項,提交申報表格及附件等相關材料。
(三)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個項目內容重復申報多頭申報本《促進辦法》支持或獎勵資金。已獲得過區(qū)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同一項目,不得重復申報。
(四)申報單位應按照要求填寫規(guī)定格式的申報材料,在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交相關附件,未按規(guī)定提交,缺少紙質件或電子件的,均視為形式審查不合格,申報材料需精煉簡潔,請勿提交與此項目申報無關的內容及附件
附件:平谷區(qū)知識產權促進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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