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答復文本以及審查意見中,經常會看到“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”一詞,如審查意見指出“申請人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本申請相對于對比文件1的產品取得何種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”,同樣,答復人員也常常熱衷于從“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”的角度進行答復以期獲得授權,但實際上,答復人員對于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往往判定錯誤,其絕非簡單判定優(yōu)劣即能夠得到對應的結論。
那么,什么是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?
《審查指南》記載了發(fā)明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:
發(fā)明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,是指發(fā)明同現有技術相比,其技術效果產生“質”的變化,具有新的性能;或者產生“量”的變化,超出人們預期的想象。這種“質”的或者“量”的變化,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,事先無法預測或者推理出來。當發(fā)明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時,一方面說明發(fā)明具有顯著的進步,同時也反映出發(fā)明的技術方案是非顯而易見的,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,該發(fā)明具備創(chuàng)造性。
由以上可知,簡單的優(yōu)劣判定并不是判定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的充分條件,必須從“質”和“量”的角度進行細化判斷。
因此,如何證明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?
是否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,對于“質”的變化判斷相對而言較為簡單,筆者不再贅述,僅以幾個示例重點談談對于“量”的變化的判斷。
案例1“一種增深劑及其制備方法”的申請文本中記載了增深劑的多個功效,具體如下所示(僅選取部分示例):
其中,實施例1和對比例2的主要區(qū)別在于,二甲基二氯硅烷、甲基環(huán)四硅氧烷、聚二甲基硅氧烷和環(huán)己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的重量份比不同,基于實施例1和對比例2的效果比對,答復人員答復內容如下:
從該答復文本中可以看出,答復人員對于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這一結論的得出是基于實施例1(含有特定重量份比的四種成分)效果顯著優(yōu)于對比例2所得出的,并沒有進行“顯著”性的分析,同時也更沒有“質”和“量”的細化說明,顯然無法得出“是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”這一結論的。
案例2(選自《審查指南》):在一份制備硫代氯甲酸的現有技術對比文件中,催化劑羧酸酰胺和/或尿素相對于原料硫醇,其用量比大于0、小于等于100%(mol);在給出的例子中,催化劑用量比為2%(mol)~13%(mol),并且指出催化劑用量比從2%(mol)起,產率開始提高;
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,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預期從2%起產率提高,無法預期2%以下對于產率提高的影響,而該發(fā)明的方案采用了較小的用量即實現了產率的提高,可見其產生的“量”的變化超出了人們的預期,也即取得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這一判斷是正確的。
案例3(詳見第4587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):
綜上,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判定并非簡單判定優(yōu)劣,需考慮“質”或“量”的情況,而在“量”的判定中,需要判定是否“超出人們預期的想象”。
其一,判斷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這類發(fā)明技術效果的普遍預期是怎樣的;
其二,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區(qū)別特征會引起的效果變化的預期是怎樣的;
其三,判斷“量”的變化是否超出了本領域技術人員的上述預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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